一、《内蒙古自治区加快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5年)》
(一)鼓励传统外贸企业通过境内外跨境电商平台开拓业务。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中,对入驻各类网上跨境电商平台贸易额达到1万美元的我区中小外贸企业,每入驻一个平台给予一次性运营补助2万元或根据平台收取的服务费给予最高70%的支持,单个企业支持不超过5万元。支持外贸企业建立独立站开展跨境电商B2B、B2C业务,对外贸企业委托国内知名建站平台公司建立独立站或自建电商平台相关费用给予支持。
(二)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清单核放、汇总统计的方式办理报关手续,依企业申请,海关对符合条件的优先查验,完善跨境电商退换货监管业务流程。落实跨境电商出口无票免税及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落实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加大对贸易背景真实可靠的跨境电商融资和信用贷款支持力度。指导企业灵活运用结算方式,规避汇率风险。支持跨境电商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通过“保单融资”方式获得融资支持。
二、《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关于推动电子商务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三)加快推进电子商务产业集聚示范园区建设。鼓励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结合自身发展特点,合理规划布局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空间,通过改造、新建等方式,聚合优势资源,打造具有一定规模、产业配套齐全、多功能、多业态的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园区。支持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园区申报国家或自治区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对“十四五”期间获批成为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给予所在地旗县区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获批成为自治区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给予所在地旗县区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四)积极引导企业数字化发展。积极发展数字商务,鼓励和引导企业积极应用先进信息技术创新发展,引领市场主体向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对“十四五”期间获批成为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或数字商务企业的,一次性给予获批企业奖励20万元。
(五)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拓展市场。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做大做强做优我市跨境电商业态。继续推进包头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申报工作。对在我市注册且年进出口交易额达到100万美元的跨境电商企业,按交易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对注册在我市服务跨境电商进出口企业20家以上且年在线交易额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的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企业,按在线交易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该奖励以上年地方财力贡献为基数,奖励金额不超过地方财力贡献增量,市本级增量留成部分通过体制结算奖补属地旗县区、稀土高新区。
(六)推动电子商务人才体系建设。鼓励我市高等院校加强电子商务专业和学科建设,培养适应电子商务发展需要的复合型技能人才。鼓励我市高等院校、研究机构与企业、职业院校、社会组织在电子商务领域开展合作办学和人才培养。鼓励企业、高等院校和社会组织联合开展电子商务人才培训。对人才引进符合《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引进培育重点产业领域中高端人才的若干措施〉〈关于支持吸引青年人才来包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包头市服务高层次人才若干措施〉的通知》(包府发〔2021〕5号)、《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重点产业博士硕士引进行动计划〉〈包头市重点企业人才精准服务计划〉〈包头市支持促进稀土产业人才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包府发〔2022〕18号)有关要求的,享受相关人才政策支持。
三、其它
(七)重大项目、重大事项的优惠政策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